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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年11月20日發文,結合文件內容歸納起來,要整治的方向有如下幾點:
一、發生過安全事故的企業、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、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企業、出借過資質的企業、申請資質的時候弄虛作假的企業。這一類的企業當然屬于要重點核查的對象,再次重申不允許公司再亂掛靠了。
二、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取得資質的企業。這一類的企業本身只是承諾自己符合資格,有人員在職的,不核查一下子怎么知道承諾是真是假呢?既然企業聘用的人員有問題,那么懷疑企業本身也有問題就是合理的。這就是說企業說過的話要兌現,說話不算數就要受懲罰。
三、人員證書查聘用一年內變更注冊單位2次及以上的職業資格人員的企業。變更注冊太多的人本身就是掛證的重點懷疑對象,敢用這樣的人的企業自然也屬于重點懷疑對象了。
四、證書聘用人員要證書、社保、公積金、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要4合一。不是同一單位的就屬于掛靠,這一查就誤傷或死亡一大片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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